香港特区政府体制
根据《基本法》,除外交事务和防务外,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,享有行政管理权、立法权、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。
行政长官
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。行政会议负责就重要决策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,其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。
代议政制
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双层代议政制架构。立法会负责制定法律; 根据政府的提案,审核、通过财政预算;以及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。立法会全部70位议员透过选举产生,任期四年。第六届立法会换届选举已于2016年9月4日举行。
地区层面有18个区议会,分别就所属地区的政策推行事宜提供意见。第六届区议会一般选举于2019年11月24日举行。第六届区议会共有479个议席,分别为 452个民选议席和27个当然议席。议员任期为四年,由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。
行政架构
政府自2002年起实施政治委任制度,由政治委任官员担任各个司长和局长职位,就各自范畴内的事宜承担政治责任。2008年增设副局长和政治助理两层政治委任职位,协助处理政治工作。公务员队伍是政府的骨干,继续协助制定和执行政策。
法治
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扎根于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,并享誉国际。香港居民的权利与自由得到充分保障,是建基于法治、独立的司法制度、周全的法援制度,以及自由开放和发展蓬勃的新闻传媒。
司法机构
香港特别行政区赖以成功的其中一个关键,是其司法制度独立,不受制于行政和立法机关;而这正是普通法法制的基本运作原则。无论纠纷是涉及个人、法人团体还是政府,法庭都能独立作出裁决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机构的首长,由司法机构政务长协助处理整体的行政事务。
终审法院
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的上诉法院,以首席法官为首,成员包括三位常任法官、四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14位来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非常任法官。终审法院的审判庭由五位法官组成,通常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、三位常任法官和一位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海外非常任法官;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未能出庭,则由其中一位常任法官担任庭长,并加入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参加审判;如任何一位常任法官未能出庭,则由非常任香港法官代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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